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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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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尽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监狱执行。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仍然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远大于取保候审。因此,当事人和近亲属应注意监视居住时间。如果超过6个月仍未解除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可以要求解除或变更。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居住的住所。居住地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指定的居住地。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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