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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原告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是可以的。 但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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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后不可以再次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可见,如果撤诉的请求已经被法院裁定准许后,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
如果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可以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已经撤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还可以再起诉。但是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起诉,且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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