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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1、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2、证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以下内容:注册期间发生争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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