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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有了新规定。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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