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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
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是: ⒈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⒉工程没有交付的,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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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一条,基本规则。一旦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也是首先要求当事人协议补充。买卖合同中,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既达不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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