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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月21日会签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相关内容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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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行政调解书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转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101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因此,债权转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必须依法配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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