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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到已开始的执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93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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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的话可以由法院中止执行,等到侵权人有执行能力后再随时恢复执行。同时,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够因为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就另行追加刑事责任。所以,为了预防发生这种结果,之前就可以申请法院提前进行财产保全。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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