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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协议书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
双方之间要签订好一个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之间成立生效;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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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经破产清算、解散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外,其他情形退股将违反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在法律上无效。在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股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在工商登记未变更的情形下,显名股东仍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股东代持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无效协议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协议是已经成立的协议,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协议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你说的协议或证明字据,从法律上说是“隐名股东协议”,在实践中,很这类代持的情况,但是隐民股东的权益很容易被名义持有人侵害,所以一定要拟好“隐名股东协议”,以更好的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协议”网上一搜非常多,你可以选择一稿即可,但还是建议你委托律师代拟,才能有更好的保障。如有需要,
1、按照您的叙述,在A公司成立之时,员工出资入股与A公司之间应当签订有出资入股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对出资份额、所占股份比例、股东权益、股份转让、退股条件、退股程序等进行约定,A公司“按照股权证上的出资额返还本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应当视当时签订的出资协议具体约定内容进行判断。A公司员工股在退股时,A公司经营状况是盈利或者是亏损,A公司的资产是增值了亦或者是贬值了,都有可能,不能单纯看今天该公司的资产被拆迁获得巨额补偿了,从而认定当时员工退股的行为是不合理、非法。 2、您问到的第二个问题呢,就是极具有中国特色,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制度问题,“会哭的孩子有奶吃”,A公司之所以有了“按当初的出资额再度出资,给这些人重新发了股权证”的做法,一定是该公司遭受到了部分退休人员的哄闹,产生巨大压力进而做出的对应决策。个人觉得也无法据此判断A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如果从党中央“维稳”的大政方针来看,那一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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