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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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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分别是起诉、审理、判决。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需提供如下材料: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状三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并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第二阶段: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法院开庭审理。 第三阶段: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当然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可以看法院送达的告知书。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对一些特殊情形的管辖作了以下规定:1.被告一方注销城市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五条)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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