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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不需要,更没有指定不指定之说。2、老年人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参照下列法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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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老人需要监护,但是,如果老人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如精神病、老年痴呆等情况,即需要监护人了!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老年人监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其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变更监护人。 具体而言,即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那么就丧失了监护权,应该变更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 而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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