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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日常生活活动受限或丧失。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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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您可以根据个人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判断可能达到的伤残级别。例如,一级伤残标准如下: (一)脑部、脊椎以及周遭神经受到重创而导致: 1. 陷入永久性的植物人状态; 2. 出现极其严重的智力缺损(智商低于20)或者精神障碍,以至于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我料理; 3. 四肢全部瘫痪(至少有三个肢体的肌力在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在2级以下)且伴随大小便失禁现象。 (二)头部与面部遭受创伤而导致: 1. 双眼双侧均丧失视力; 2. 一只眼睛失去视力,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并伴有盲目程度为5级的症状。 (三)脊椎胸段遭受重创而导致严重畸形愈合,从而使呼吸功能严重受损。 (四)颈部遭受创伤而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受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遭受了上述四种伤残之一,您可以根据个人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判断可能达到的伤残级别。例如,您可能属于一级伤残,其标准如下: 1. 脑部、脊椎以及周遭神经受到重创而导致: 1. 陷入永久性的植物人状态; 2. 出现极其严重的智力缺损(智商低于20)或者精神障碍,以至于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我料理; 3. 四肢全部瘫痪(至少有三个肢体的肌力在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在2级以下)且伴随大小便失禁现象。 如果您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治疗终结的的判断标准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 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人员尤其是受害者一定要去合规的医院进行检查,不能认为当时并没有出现不适而不进行检查,在之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等情况时,因过了鉴定时间而不予认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标准如下: 1. 患有各种类型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者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过治疗仍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患者:单侧肢体瘫痪且肌力达不到二级水平(含二级);两侧或者三侧肢体瘫痪,肌力均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双手或者双脚完全瘫痪,肌力同样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出现完全性的(感觉性或者混合型的)失语症状;并不属于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 2. 长期处于重度呼吸困难状态。 3. 心脏功能长期维持在三级以上。左心室疾病患者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 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过治疗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5. 患有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过治疗后血红蛋白数值持久低于每分升六克以下(含每分升六克)的人群。 6. 进行了全胃切除手术或者全结肠切除手术,或者小肠切除达到四分之三的患者。 7. 慢性重度肝脏功能损伤的患者。 8. 肾功能衰竭进入不可逆转阶段的患者。 9. 由于各种代谢性或者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者自身免疫性疾病引发的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患者。 10. 经过综合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无效,或者手术后复发的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患者。 11. 一只眼睛有光感或者没有光感,而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低于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的患者。 12. 两只眼睛矫正视力都低于0.1或者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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