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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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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不能再申请生育。
夫妻双方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并不会因此丧失各自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因此仍需要对亲生子女承担抚养的义务,对此我国《民法典》做了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仍有抚养义务。
没有男孩都归男方的说法,两岁以上双方在法律上获得孩子抚养权利的机会是均等的.主要看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优先条件,如果都不具备优先条件的,则看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并可以证明的,则孩子由你直接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同居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和婚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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