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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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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教育不变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无生活的;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 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综合上面所说的,意定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自己来进行选择监护人来照顾自己,因而就需要由双方进行监护相关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好之后就需要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只要确定好之后就需要履行各自的责任,=从而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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