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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应根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法、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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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参与人员在三人以上抽头达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5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 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希望通过赌博赢得财产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赌博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赌博可能涉嫌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累计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符合上述任何情节的,均符合赌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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