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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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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P2P平台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近期,P2P平台的诈骗、跑路案件等仍在继续,不少投资者利益受损。据报道,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28日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透露,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
1、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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