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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时候有精神病不算数。 精神病人想要离婚的,应当通过诉讼方式。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
当精神病人被认定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效,因为离婚协议要求双方在签订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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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是精神病发作,所签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签协议时正在发病的,与精神病人签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精神分裂症病人在患病期间,对法律有关事务的处理能力有困难,不能理解一些法律事件的性质。由于这类患者不能理解法律的程序与不能正确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因而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或影响,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协议时,是无法律效应的。监护人和亲人应当从保护精神病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由于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那么,精神病人怎样参加诉讼离婚呢?我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人员,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鉴于以上所述,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离婚本身就是与配偶离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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