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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
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经过专业培训。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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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卫生、财政、、民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康复工作,落实康复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通过生产、科技、、救济、康复扶贫等措施,帮助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辅助工作。鼓励乡镇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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