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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根据发动机的功率分为兼用型拖拉机14.7千瓦及以下保费70元/年、14.7千瓦以上110元/年,运输型拖拉机14.7千瓦及以...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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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第十三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针对农用车交强险难买的情况,市保险行业协会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搭配(商业险),如果有保险公司违反了这个规定,每个单子处罚20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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