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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土地承包流转的原则是:1。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4、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1、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2、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4、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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