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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错误原告能否变更应该视情况而定。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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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错误原告能否变更应该视情况而定。 如果原告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采购合同上的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一般以印章上面的名称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迄今不足七月,当时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经过认真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短短的时间,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现在原告就要对原来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内容变更,频繁的变更抚养,会使孩子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所以原告的诉讼是不适当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要保护合法有效协议的严肃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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