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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一、转移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一)开具条件: 1、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
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转移基金答: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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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条件: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有异议的以本人档案为准);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异地若能接收您可在武汉市办理社保关系转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武汉市社保关系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携带书面委托材料及代办人身份证;经社保处审核资料后,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您携带该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武汉市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每月1-22日工作日。若您符合异地接收条件,可处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中断不受影响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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