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由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护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视情况而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以下情况:(一)擅自离职;(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辟谣】医疗事故赔偿必须办理调解手续吗?真相:不是分析: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建议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双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如果处理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醒】医疗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一)医疗事故主体必须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例如: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没有这些资格的,按照非法行医论处,损害公民健康或者造成死亡的,按照非法行医论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主观医疗过失。这种错误表现为疏忽或过于自信。故意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三)医务人员必须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断护理规范,即违规。(4)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是指死亡、残疾和明显的人身伤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过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①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②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①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②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3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