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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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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6条:特定相关人员申请,接受他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款或提交的,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6条:特定相关人员申请,接受他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款或提交的,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受贿。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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