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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市交通警察支队城市生产大队。地址: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29号。电话:0634-5667857。2、莱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车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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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市交通警察支队城市生产大队。地址: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29号。电话:0634-5667857。2、莱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车辆管理处。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鹏泉西街173号。电话:0634-5667816。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1、车辆驾驶执照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3、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如果所有者不承认违法处罚,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起诉讼。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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