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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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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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