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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目标责任;(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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