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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撤诉: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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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诉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2)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裁定,判决;(3)申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投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投诉能否引起再审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并不停止作为投诉对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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