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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需要什么证据

2021-12-04
参照《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后,将承接的工程移交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个人施工的;(二)承包人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工资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或者派驻项目负责人未组织管理项目的施工活动,无法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或者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组织管理项目的施工活动,无法进行合理,无法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为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算除上缴承包人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六)承包人通过合作、合资、个人承包等方式或者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七)专业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但建设单位依照合同作为发包人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人不是工程承包人;(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将款项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法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未进行施工或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并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工程分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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