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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
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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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第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1)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允许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的;(三)因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允许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五)为盈利而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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