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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2、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3、还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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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往往遇到很多障碍。首先,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而申请一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人又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方开调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律师的调查取证犯围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律师都是可以调查的。
律师接受委托审查主要有两种方式,方式不同。第一,在拘留期间写《等待审查的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交。二是在逮捕决定下来之前向检察院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写下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提交检察院,与员工取得联系。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方式的意义不大。由于工作责任和角度的不同,公安机关拘留后自行释放的可能性很低,反应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检察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释放,达到等待审查的效果,成功率更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等待审查都是这种方式,需要充分重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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