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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用土地的农牧民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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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担保的;(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供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就业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控制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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