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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
建筑工程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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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可以结合以下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人通常以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有一人以上与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3)挂靠人承包工程经营方式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保证管理费收取而出借的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和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工程款收付关系,均以委托支付、支付等名义支付工程款,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5)施工合同约定,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但实际上不是被挂靠人不能提供相关采购、租赁合同和发票等证明,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据证明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而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向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挂靠人在挂靠中应该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呢?首先要严格控制质量,保持生命线。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所以挂靠人必须特别注意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承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不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人失去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质量合格,则会增加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信心,大大增加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其次,要善于利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不仅可以起诉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还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只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发包人拒绝付款,挂靠企业不合作,挂靠企业停业破产,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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