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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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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首先,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要以三个因素为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父母双方同意子女随一方生活,抚养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法院也要核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不允许影响子女健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如果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参照上述比例。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独产娃儿爸妈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限定独产娃儿爸妈,女方年满五十五岁,男方年满六十岁的,每人享受众多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要求:独产娃儿爸妈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两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独产娃儿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岁时领取;独产娃儿的父亲年满六十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产娃儿爸妈奖励费。 四、关于独产娃儿意外伤残、丧命后,对其爸妈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限定独产娃儿发生意外伤残招致基本丧失劳动本领或者丧命,其爸妈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娃儿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岁,男方年满六十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每人众多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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