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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用的工具、遗留的痕迹等等。
一、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和状态证明案件的实物或痕迹。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刑事诉讼中广义的物证包括:犯罪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物证:(1)犯罪时的工具;(2)直接侵犯犯罪行为的物质对象;(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4)犯罪行为产生的违法物品;(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6)犯罪过程中,犯罪现场留下的能够反映犯罪人的物品或痕迹;(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物品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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