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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办事处作为固定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并与货物或者经营项目一起到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验证。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经营地申请购买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缴纳总部。作为独立会计机构,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所有涉税及相关事宜。
(一)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共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验证。(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购买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缴纳总部。(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所有涉税及相关事宜。
1.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2.作用,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8]71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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