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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
1、主体此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2、主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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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多次伪造、变造、买卖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妨碍文件、证明书、印鉴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失等。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1、主体此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即本罪主体为不特定主体。 2、主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客体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于公务活动的公函、通告、命令等文件。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签发的用于证明单位和人员的身份、资历、授权、许可、权属等事项的各类凭证和依据。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武装部队使用的单位公章、各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及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 4、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擦涂、拼接、更换照片等方法,改变其原来真实内容。买卖,是指为某种目的,购进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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