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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当事人可以持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向原登记机关或者派出所、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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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见了,当事人需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补办时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 补办结婚证不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申请补办的一方可以到场。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结婚证的真实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婚证明需要到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乡民政所出具,需要当事人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文件材料办理。 而且,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最为具有法律效力。具体的范本如下: 婚姻状况证明: 兹有我辖区XXX(男/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X,于XXXX年与XXX(男/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结婚,系夫妻关系,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此证明有效期XXX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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