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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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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销售假币时被捕的,除了现场被捕的假币被认定为销售假币的金额外,现场以外在行为者的住所和其他隐藏被捕的假币也被认定为销售假币的金额。
销售假币罪立案标准: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的行为。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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