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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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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评议的,每次评议的间隔时间应当在六个月以上。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三)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四)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五)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六)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七)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但不得随意摊派;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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