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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向外商转让,其评估作价原则应依据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底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2001年底颁布的《国有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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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评估就是为了可以在拆迁的时候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得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额,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就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所有流程来进行处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每一个被征收人都是需要参与,这样才能算是公平、公正。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房产评估的法律依据如下 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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