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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即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合法利益。故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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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1、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在贿赂者和受贿者之间实施交流、中介、实现受贿和受贿的行为。也就是说,贿赂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代替联系,传达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只是口头表明引见,没有具体实施中介行为,或者已经受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受贿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根据朋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介绍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公司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介绍贿赂行人获得非法利益的;(2)介绍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的;(3)介绍贿赂党政领导。(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中介的是贿赂。受贿行为是有意的。一般来说,从中获得私利的目的是考虑亲戚和朋友的关系,或者考虑其他非物质利益,自愿介绍受贿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遵守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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