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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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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致人赔偿标准: 1疗费用,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3、交通费用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 4、其他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高空坠物赔偿金额的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伤者的伤情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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