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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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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型:第一,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不分居没有关系。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的解答是,要看具体情况,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看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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