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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1、相邻土地通行: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2、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包括临时占用和长期使用。(三)相邻地界关系1、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2、越界建筑物;3、越界竹木根枝;4、越界果实。(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五)相邻环保关系《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六)相邻防险关系指相邻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中债的四种类型是: 其一,侵权行为之债,即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其二,不当得利之债,即获得了不当利益; 其三,无因管理之债; 其四,缔约过失之债,即因缔约过失责任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 1、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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