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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全国的浮动幅度为60元-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全国为300元~540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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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包括: (一)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二)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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