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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有权申请等待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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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退回经侦大队的情况下,一般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认定错误,需要由经侦大队进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八十一条刑事诉讼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词;(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被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说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逮捕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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