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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非婚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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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政策。本市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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