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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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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刑法规定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2、关于网络赌博案件,最高院对于具体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有很多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等等 3、当然法院量刑要综合全案具体的案件情节来确定,比如自首、立功、主从犯、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等;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及适用缓刑是可以的;
怎样认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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