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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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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3、结婚证换发结婚证的需提供原结婚证,补办结婚证的无需提供此材料4、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5、照片双方三张大二寸(5×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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