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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与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犯人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办案机关还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听制止会议的,责令停止会议。
可以申请参观。虽然法律规定,在拘留期间,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进行沟通和会议,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为了不影响案件处理,一般不会批准会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调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调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
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外国犯人与其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也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讨论案件情况,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得停止私下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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